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广东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粤教思函〔2014〕75号)精神,经研究,学院决定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推荐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9年广东省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以来,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
二、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我省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我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基层部门倾斜。
(二)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三)今年已受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四)已获得省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评选。
(五)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自荐模范集体、模范个人。
四、推荐名额
每个单位最多可同时申报模范集体1个和模范个人1名。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主要先进事迹力求简明,重点突出,有特色,有亮点,1000字左右。
(二)自荐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单位,请认真组织填写好《广东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广东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并于11月17日(周一)上午12点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学院办公室(联系人:李英丽,联系电话:38256601,电子邮箱:gslyl@gdin.edu.cn)。
附件:1. 广东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2. 广东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学院办公室
2014
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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